北京“好人法”意义大于作用 法律需与道德互动
街头有人突发疾病摔倒,到底扶不扶?7月24日,首次提交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20次会议审议的《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草案)》让好心人服下了定心丸:今后遇街头突发病症,好心人再也不用担心出手相救反遭诬陷了,患者及其家属如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者恶意索赔,将承担法律责任。(7月27日《人民日报》)
在“救人反被诬”的社会现象时有发生,和“到底扶不扶”的社会心态纠结下,出台一部“好人法”,为好人服下定心丸,让好人不再难当,免除其做好事的后顾之忧,可谓下了一场“及时雨”,自然引来公众和舆论的欢迎好评。
应该说,地方出台“好人法”,对于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能量,是有积极的正面引导作用的。以“好人法”的形式,专门对见义勇为、助人为乐的善行义举进行鼓励、保护,也是立法的可喜进步。
但就立法技术本身来说,这部“好人法”并没有超越、突破现有法律的规定。从内容上看,《草案》主要是关于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规定,“好人法”是其中的配套条款,用以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患者及其家属不得捏造事实向提供帮助的人恶意索赔,因恶意索赔侵害帮助人合法权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这些内容、精神,其实都涵括在现行法律之中。
比如,紧急现场救护行为,涉及民法上的无因管理、紧急避险,应受法律保护。而恶意索赔的,不但不受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侵权责任法支持,还会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乃至刑法。因恶意索赔行为(包括诬告陷害)对善意救助人造成侵害后果的,根据情况不同,会产生民事、行政、刑事责任,包括训戒(警告)、罚款、拘留甚至刑罚等。
因而,和此前深圳版“好人法”的主要内容一样,北京“好人法”也没有创制新的法律,只是在现有法律框架内进行归纳、重申。因而,我们对“好人法”的出台不必过于拔高,对其作用也不必过于夸大、乐观,认为可以“毕其功于一役”。事实上,“好人法”的出台,其宣誓意义大于实际效果,我们不能依赖一部地方法规,就彻底解决“好人难做”的尴尬,这未免理想化和教条化,因为善行义举受保护不仅是法律问题,也是道德问题、社会问题,除了立法技术的完善、司法公正的实现,还需要法律与道德的坚守与互动,需要整个社会与民间法律意识、道德水准的提升。而这,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