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犯罪呈现新特点 通过互联网侵犯著作权成最主要手段
近日,上海市检察院发布《2018年度上海知识产权检察白皮书》,对全市检察机关2018年所办知识产权犯罪案件进行全面梳理,深入分析知识产权犯罪特点及趋势,重点关注司法实践中反映的突出问题,并就进一步完善上海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提出相关建议。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共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434件781人,其中审查逮捕案件201件350人,审查起诉案件233件431人,未出现捕后撤案和无罪案件。
案件受理总量上升明显。侵犯知识产权批捕案件同比上升37.67%,侵犯知识产权公诉案件同比上升10.95%。
各罪增幅不一,商标案件始终居首。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案件量均上升,侵犯商业秘密罪有6件9人。商标犯罪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9%,这类传统犯罪实施起来简单、获利巨大,犯罪成本小,故发案较多。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率提高,权利人损失得到部分弥补。2018年,上海市知识产权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比上升262.5%。通过检察机关启动认罪认罚程序,权利人的损失得到部分弥补,办案效果得到初步显现。
轻刑率、缓刑率比例较高,探索适用禁止令已有成功实践。2018年上海市知识产权犯罪已生效判决187件290人,均获有罪判决,其中,判处三年以下轻刑率达89.4%,缓刑率为34.4%,罚金刑适用率为90%。对销售假冒品牌白酒的3名被告人适用禁止令。
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新特点
2018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刑事犯罪主要呈现如下特点:
商标犯罪主体呈低知化与传递性,著作权类、商业秘密犯罪主体呈高知化和职业性特点。商标犯罪主体中八成为个体户、无证商贩和社会闲散人员,七成主体仅有高中及以下文化。且因同乡或熟人关系而聚集,制假售假行为容易在一定犯罪区域内进行传递。侵犯著作权犯罪主体中过半数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近八成为网游玩家、网络服务从业者或软件技术领域的从业者,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商业秘密犯罪均系利用技术研发、生产销售或公司高管职务之便实施犯罪,反侦查意识、诉讼抗辩意识相对较强。
商标类犯罪手法变异,链条式、跨区域属性日益突出。近七成商标类犯罪为共同犯罪,并通过分工,将制假售假行为进行链条化切割,各环节地理位置分开,规避法律风险。销假犯罪不再局限于某一地区,在利润丰厚的不同区域市场间流动展开,销售数额也远高于以往同类案件。
通过互联网侵犯著作权成为最主要手段。2018年上海市侵犯著作权案均依托互联网开展:一是以知识共享为名,将他人作品收集上传网盘,供他人有偿下载;二是私自架设、租用网络游戏服务器从事“私服”活动;三是传统盗版书籍侵犯著作权案,依托网络有所抬头。
商业秘密案件增长明显,企业内控盲点成为犯罪高发诱因。2018年上海市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增长明显,集中在机械制造、生物科技等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领域。商业秘密被泄露、窃取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物理隔离不到位,行为人能轻易接触秘密载体;二是对涉密员工离职审查力度不足,导致行为人有意识周密安排、带走关键技术;三是对涉商业秘密研发资料保存不当,致使关键证据缺失,影响案件认定。
权利人参与诉讼程度加深,国内国外知识产权同等保护。2018年上海市知识产权410起案件中,对403个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进行了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并通过邀请权利人参加庭前会议等方式引导权利人实质参与刑事诉讼。涉外资、民营企业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共107件,其中涉外资企业82件,确保国内外知识产权同等保护。
行刑衔接发挥作用,部分区域体现样板效应。由于加强与行政执法部门的配合衔接,2018年上海市检察机关建议移送知识产权案件线索有12件21人,行政执法部门已向公安机关移送11件20人,均获立案侦查。浦东新区检察院不仅通过知识产权行刑衔接平台和检察官办案组派驻区知识产权局日常联络中发现系列案件犯罪线索,更在日常办案中发现违法但尚不构罪的线索移送给行政机关,实现行刑衔接双向流通。
新变化下检察机关的主要做法
面对2018年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新变化,上海市检察机关采取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向社会展示检察机关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
加强提前介入,保持严打态势。坚持重心前移,提前介入,参与调查,引导取证,确保案件质量。对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版权局等重点关注的10起案件挂牌督办,组织开展全市知识产权案件集中公诉。
加强调研,了解权利人法治新需求。与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多次举办大调研座谈会,走访上海浙江商会等。市检察院荣获品保委颁发的“权利义务告知先行者检务公开透明探路人”荣誉奖牌。
不断探索,推进权利义务告知工作。继续扩大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的案件范围和诉讼阶段,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侵犯知识产权两类案件批捕、起诉阶段深化诉讼权利义务告知。
聚焦损失弥补,确立完善侵权人合理赔偿机制。虹口区检察院在办理中央五部门联合督办的侵犯教辅教材著作权案中,成功促成被告人向出版社作出合理赔偿。市检察院总结发布该案办理情况,推广经验,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合理赔偿机制。
系统研判,促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上海市检察院联合市高级法院就全市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刑罚适用开展研究,初步形成统一意见,进一步规范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量刑。
关注商业秘密,开展司法保护专题研讨。与上海市法学会、品保委共同召开专题研讨会,围绕商业秘密保护重点、难点研讨,推动本市形成统一完善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执法标准、证据规格。
惩治知识产权犯罪面临的新挑战
从司法实践来看,当前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还存在一些新挑战:
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犯罪手法翻新,证据收集、审查难度上升。一是知识产权犯罪网络化、跨地区性特点日益突出,犯罪手段更加隐蔽。二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人往往具备较强的反侦查意识,在一些跨区域、链条式案件中,制假、售假人员分工合作,原材料存储地、成品的生产地、仓储地分散,有意不留客观证据,给犯罪打击和认定犯罪带来困难。三是部分犯罪活动以合法商业行为作掩饰,交织掺杂,难以区分。上述因素共同导致知识产权犯罪证据收集固定、审查甄别的难度加大,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犯罪打击力度和办案质效。
知识产权犯罪刑罚效果有待提升,认罪认罚制度适用面需拓宽。一是反复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不法分子因销假犯罪被判处刑罚后,甚至在同一地点继续从事售假活动。二是罚金刑的执行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禁止令的执行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有待进一步提升,被告人的认罪态度、退赔意愿及能力、权利人对赔偿数额的接受度等因素均对认罪认罚适用有影响。
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有局限性,创造管理能力等亟待提升。一是中小型、成长期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不足,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相对落后,导致企业的核心技术、经营信息等容易被窃取或泄露。二是大型成熟企业往往更侧重民事途径维权,部分企业对刑事侵权案件,特别是商标刑事侵权案件配合积极性不够,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
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有待提高。当前,传统的针对无差别公众进行的普及性宣教已经难以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新情况。社会公众对一些新兴领域中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违法性存在认识模糊、边界不清的问题,易受不法分子的引诱踏入违法犯罪泥潭。因此,对新兴领域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行刑衔接机制发挥有待进一步深化。一是行刑衔接整体线索移送数量与知识产权案件快速增长的趋势以及公众对知识产权侵权情况的真实感受相比仍存在不小差距。二是行刑衔接的案件线索主要集中在商标侵权领域,著作权、商业秘密等领域违法犯罪线索移交数量相对偏少。
惩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案件可行性建议
为应对上述问题,有效惩治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特提出以下建议:
拓展思路,形成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格局。一是顺应大数据时代发展趋势,借助大数据运用拓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侦办思路,提升打击和防范知识产权犯罪的效能。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审前主导作用,强化检察引导侦查,协力保障证据调取程序合法、来源客观完整,掌握办案主动性。三是进一步加强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商平台的交流协作,畅通取证渠道,便利查处犯罪。
优化知识产权犯罪刑罚结构,提升刑罚威慑力。一是有针对性地提高知识产权犯罪缓刑适用门槛,对于具有反复侵权、有组织侵权、涉及食药领域等情节的犯罪,谨慎适用缓刑。二是提升罚金刑在知识产权犯罪刑罚体系中适用力度,进一步扩大禁止令的适用范围,增加刑事制裁威慑力。三是加大罚金刑的执行力度,完善禁止令的执行监督机制,探索将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记录全面纳入征信系统。
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率,助推权利人获得合理赔偿机制。一是通过多方参与,在认罪协商过程中引导、敦促侵权人退出违法所得,弥补权利人经济损失,使权利人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自身权益的保护。二是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充分发挥其在知识产权市场价值评估中的专业优势。三是进一步细化认罪认罚从宽的标准和幅度,发挥认罪认罚的量刑调节作用,促进社会关系修复。
加强知识产权分类分层司法保护,凸显精细度和实效性。一是夯实传统知识产权法治教育阵地,加强常态化宣传机制建设,扩大宣传覆盖面。二是加强对在校大学生、微商、网店店主等重点人群的法治教育宣传。三是深度对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新需求,针对企业不同层级、不同岗位人员,有区别、有侧重地提供检察服务,确保发挥实效。
重新整合行刑衔接机制,切实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一是顺应国务院机构改革中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变化调整的形势,重新整合、构建与各类知识产权主管部门间的合作机制,切实打破行政执法信息不畅的瓶颈制约。二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对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线索的移送监督等职能,由检察机关传递好行刑衔接的接力棒,跑出打击犯罪加速度。
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功能作用。一是鼓励行业组织为组织成员提供知识产权进一步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功能作用。一是鼓励行业组织为组织成员提供知识产权法制培训、法律咨询、争议解决等综合性知识产权服务,发挥行业组织在知识产权执法司法中的协助、支持、补充作用。二是建立完善行业人员任职资格信息披露及准入评价制度,及时记录、公开侵犯知识产权情况,发挥行业组织自律作用。
作者:胡春健 陆川 郭大磊 付红梅 陈颖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9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