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镜率最高”的《武夷之春》引发著作权争夺战
《武夷之春》,究竟是谁的作品?它是如何创作出来的?画家承接人民大会堂画作,著作权、署名权如何认定?
人民大会堂福建厅大型漆画作品《武夷之春》被称为央视“上镜率”最高的当代漆画,但是,针对《武夷之春》的署名权和著作权,却引发了一场著作权争夺战。
6月15日,厦门中院针对这起著作权纠纷作出终审判决,认定被告画家陈文灿应在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报纸、网站上公开发布消除影响公告,明确《武夷之春》(1994年版)的创作、设计者包括吴景希。
质疑:共同制作,合作者名字“去哪儿了”
近日,画家吴景希的母亲李女士将画家陈文灿告上法庭,由此引爆了这场著作权和署名权的争夺战。
原告李女士起诉称,她的儿子吴景希生前与陈文灿等人共同制作1987年版《武夷之春》,陈列于北京人民大会堂福建厅。1994年,因福建厅重新装修,对画作尺寸提出新的要求,吴景希抱病赶回厦门参加研讨设计稿,在原画设计稿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制作出1994年版《武夷之春》,并代替原作陈列于人民大会堂福建厅。
李女士还说,吴景希去世后,陈文灿作为部分画作的合作者之一,在其画展、画册中故意未署上吴景希的姓名,并将吴景希创作的画作表述为其创作,误导美术界和公众,侵犯了吴景希的权益。
因此,李女士作为吴景希的继承人起诉至法院。原告的诉求包括,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吴景希对《武夷之春》作品的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而且还应撤销著作权登记,并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揭秘:《武夷之春》,怎么创作出来的?
那么,《武夷之春》究竟是谁的作品?又是如何创作出来的?18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了事情的真相。
原来,1986年,人民大会堂福建厅装修,相关部门确定由工艺美校承接福建厅大型漆画的设计、制作。于是,相关部门与工艺美校校办企业签了合同,约定由工艺美校校办企业设计制作人民大会堂福建厅壁(漆)画,表现内容为“武夷风光”。随后,工艺美校组织学校多名师生创作了《武夷之春》(4.3米×7.4米)。创作完成后,相关部门对吴景希、陈文灿等人予以通报表扬。
1994年,人民大会堂福建厅重新装修,对画作尺寸提出新的要求,工艺美校又组织创作《武夷之春》(4.3米×10米)以代替1987年版画作。1994年6月,相关部门与工艺美校校办企业再次签订合同,约定委托工艺美校校办企业设计制作《武夷之春》。
现在,1994年版《武夷之春》仍是人民大会堂福建厅的主画。1994年版《武夷之春》的主要内容除了1987年版《武夷之春》中的大王峰和玉女峰外,还增加了鹰嘴岩,而且尺寸有所扩大,细节也有改变。
2013年10月,陈文灿向国家版权局提出美术作品登记申请,作品名称为“大型漆壁画《武夷之春》”,作者陈文灿,著作权人陈文灿。不过,2017年12月,陈文灿申请撤销“大型漆壁画《武夷之春》”作品著作权登记。
激辩:著作权和署名权,究竟是谁的?
吴景希因病去世后,其母亲李女士向一审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李女士起诉说,陈文灿作为部分画作的合作者之一,在其画展、画册中故意未署上吴景希的姓名,其行为侵犯了吴景希对作品的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发表权等。
案件审理期间,因福州大学主张其享有讼争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通知其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对于著作权,福州大学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请求确认1987年版《武夷之春》、1994年版《武夷之春》的著作权归福州大学所有。福州大学认为,《武夷之春》作品是相关部门下达给工艺美校的任务,虽然吴景希、陈文灿等工艺美校教师参与创作涉案作品,但其行为是完成工作任务,因此两幅作品的著作权为工艺美校所有。因工艺美校已并入福州大学,所以作品著作权应归福州大学所有。
陈文灿也主张,讼争作品《武夷之春》为法人作品,著作权归属于福州大学。
判决:著作权归学校署名权归个人
《武夷之春》作品的著作权和署名权,究竟归谁?对此,厦门中院审理后认为,两幅《武夷之春》美术作品都体现了创作者个人的构思、选择和表达,充分彰显了创作者独特而鲜明的思想、情感和美学修养,体现了创作者独特的审美眼光和高超的绘画技法。
因此,中院二审认定,两幅《武夷之春》作品的署名权由吴景希、陈文灿等人享有,工艺美校享有除署名权之外的著作权,工艺美校并入福州大学作为内设教学机构之后,相应的著作权由福州大学承继。
另外,二审还认为,陈文灿仅系两幅《武夷之春》作品的创作者之一,但在有关部门组织的画展暨学术研讨会以及之后汇编的论文集中确实存在突出陈文灿作为作品的创作者,而忽略吴景希等参与创作人员贡献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可能使社会公众误以为《武夷之春》是陈文灿独立创作的作品。另外,陈文灿擅自将1994年版《武夷之春》著作权登记在其个人名下,侵犯了吴景希的署名权。
6月15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被告陈文灿应在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报纸、网站上公开发布消除影响公告,明确《武夷之春》(1994年版)的创作、设计者包括吴景希,消除其将《武夷之春》(1994年版)作品著作权登记于个人名下所造成的影响。另外,被告陈文灿还要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13330元。
作者:陈捷 来源:海峡导报 发布时间:2018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