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小伙贩制“外挂”被判刑
通过开启“外挂”赢得游戏,是不少游戏发烧友常用的手段,然而,“外挂”有风险。2016年,由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等四人开发并售卖《战地之王》《英雄联盟》等游戏“外挂”一案,由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赵某某、张某、陆某某、贾某某等4名“90后”被判刑。近日,记者了解到该案的整个办案过程。
“外挂”影响游戏正常经营
经常玩网络游戏的人对“外挂”一词应该不会感到陌生,通过“外挂”这种作弊程序,游戏玩家可以在短时间内提升等级、增加游戏金币等,从而轻易得到其他正常玩家无法得到,或必须长期运行程序才能得到的游戏效果。其实,制作和销售“外挂”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2015年7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报案称:《战地之王》游戏玩家举报,有人使用外挂软件。该公司安全部门进行自查,发现大量游戏玩家使用一款名叫“海豚AvA辅助”的外挂软件,该软件使游戏具备二维方框、显示名字、测试距离、人物血条和人物透视等功能。经访问游戏玩家,得知该外挂软件是通过一个网站购买下载的。
据介绍,《战地之王》游戏是由韩国著名游戏公司REDDUCK开发,腾讯公司代理的“次时代FPS网游”,即网络枪战竞技游戏。玩家在游戏过程中,通过购买枪械、皮肤等装备,提升角色的等级和能力。“这款游戏的玩家达到6000万以上,如果在游戏中大量使用外挂,必定会影响游戏的市场认可度,影响游戏的正常经营和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腾讯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
随后,公安机关对“海豚AvA辅助”的外挂软件网络管理员后台、会员中心进行远程勘验,获取破坏腾讯公司《战地之王》游戏的程序文件、网络会员资料、数据库文件等。经鉴定,“海豚AvA辅助”软件存在对《战地之王》游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2015年12月8日,该外挂的开发、销售者赵某某等被公安机关抓获。
贩制“外挂”获利百万
事情要从2010年下半年说起。1990年出生的赵某某是一名网络游戏爱好者,他利用UE3开发平台(虚幻引擎)特征码定位技术,破解网络游戏《战地之王》的主程序入口,并制作了游戏的外挂程序“海豚AvA辅助”。
该外挂程序通过改写正版游戏软件调用函数内存地址的方式,注入《战地之王》网络游戏的客户端,实现此网络游戏原本不存在的功能,如人物透视、测试距离以及二维方框等。赵某某通过网站将该外挂在网络上进行销售。游戏玩家想使用这个外挂,需要先注册成为网络会员,同时为了防止垃圾注册用户,需购买注册码才能注册。付费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直接购买200元注册码,购买后可直接使用软件;二是购买10元的注册码,然后到网站上付费使用。
2015年5月,赵某某又在《英雄联盟》网络游戏外挂“L#”的基础上,进行逆向破解和改写程序代码,制作了针对该款游戏的外挂“海豚HaiTun”。该外挂通过向游戏客户端写入文件、删除文件、发送按键消息等,对游戏实施增加、修改,实现该网络游戏未提供和授权的功能,如自动拖放技能、躲避技能等。赵某某通过网站将该外挂在网络上进行销售获利。
2015年6月,贾某某受赵某某的邀约,帮助管理海豚官方交流群,解决群内使用外挂会员的问题,同时帮助测试外挂软件,赵某某向其支付人民币2万元作为报酬。同年10月,陆某某、张某受赵某某的邀约,帮助管理会员交流群、网站,解决群内使用外挂会员的问题,并帮助其测试外挂软件。赵某某支付陆某某、张某生活费等共计人民币8000元。
据统计,这两款外挂软件,通过网络销售,共获得人民币1326196.27元。其中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销售额达311206.01元。
侵犯知识产权被判刑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四人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罪,向恩施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张某、陆某某、贾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侵犯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且违法获利数额巨大,依法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陆某某、贾某某受被告人赵某某的邀约,帮助其管理网站、海豚官方交流群及会员交流群,解决群内使用外挂会员的问题、测试外挂软件功能,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恩施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张某、陆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贾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系从犯且有自首情节,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违法所得1326196.27元,依法予以没收后,上缴国库。
作者:汤广花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