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网络侵权案件要用互联网思维
北京金图创联国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图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一案,是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办理的第一起涉及境外文字著作权人权利保护的行政处罚案件,又是在不能获得权利人对被侵权全部作品鉴定的情况下,首次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关于举证责任的规定处罚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案件,这必将对今后类似案件的法律适用工作起到一定的示范作用。
那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到底遇到了哪些问题?又有哪些体会和启示呢?北京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五队副队长郭涌向记者坦言,由于金图公司对其发行的外文电子图书采取了加密措施,这给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使执法机关在很多时候处于被动状态。针对这种情况,执法人员开动脑筋,经过认真分析得出,既然侵权行为是依托互联网技术,那么大量侵权行为的证据必然会在网上留下痕迹,因此,案件办理一定要用互联网思维。另外,由于外文电子图书的认定和管理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执法总队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开创性地适用了《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这是执法总队第一次办理当事人通过高科技手段对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作品采取技术加密措施的案件,案件的成功办理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电子证据固定和转换工作起到一定的借鉴作用。不过郭涌也提到,由于投诉人励德爱思唯尔信息技术(北京)公司只能提供4份符合法律规定的鉴定书,这才使得执法机关无法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追究金图公司的刑事责任。因此,根据涉外著作权执法工作需要,执法总队建议国家版权局对境外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给予认定,这样便于今后对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此之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办案人员了解到,由于目前国外出版单位在外文学术图书和期刊的电子图书馆业务领域处于垄断地位、拥有定价权。而按照他们的营销策略,外文电子图书期刊的价格逐年上涨,这不仅增加了教学科研单位的成本,也让类似金图公司这样著作权有瑕疵的国内外文电子图书经营单位有了市场。所以,他们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一方面继续推行外文电子图书的正版化,另一方面敦促国外处于垄断地位的出版机构制定符合中国现阶段国情的定价策略,以促进我国教学科研单位学术水平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