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鬼吹灯》到《摸金符》 “自己抄自己”有法律风险吗
事件:天下霸唱是畅销小说爱好者耳熟能详的作者,《鬼吹灯》系列作品是其悬疑盗墓题材的开山之作。然而最近,却有人对其发出了版权的质疑。据报道,天下霸唱已在今年9月独家将《鬼吹灯》系列包括可能撰写的续集、前传、后传、外传等全部作品独家转让给了阅文集团。该集团公开表示:“其他任何公司套用《鬼吹灯》的世界观架构,或者借用胡八一、王凯旋等耳熟能详的角色名字来拍摄电影、网剧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与此同时,天下霸唱恰恰作为总编剧参与了近日宣布开拍的网剧《摸金符》的启动发布。由于《摸金符》可能与《鬼吹灯》在内容表达上存在密切关联,因而在媒体上存在一种质疑,认为天下霸唱的相关行为涉嫌侵权。对此,天下霸唱的回应表现得相当淡定,“比如写了一本书,我又写了一本书,我以前写过的书包括词,这本书都不能用?我算抄袭?我抄袭我自己吗?”
事实的原委曲折,有待媒体的进一步报道,“独家转让”究竟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从报道里也无法了解详情。然而,对于“自己抄自己”与侵权无关的说法,笔者却认为值得商榷。
对于作品,一般而言,其著作人身权始终附属于作者不会分离,其著作财产权则存在三种状态:专属于作者;因为普通许可关系或排他许可关系而同时属于作者和被许可人;因为独占许可关系而专属于被许可人。
不难看出,在排他许可关系或者独占许可合同关系中,如果作者在许可合同有效期内违反合同约定对相关作品的处分或利用逾越了合同的约定,不但构成对许可合同的违反,还会侵犯合同约定的特定作品权利内容。这是为什么呢?
在著作权许可合同中,有三种基本类型: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
所谓普通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作品以及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所谓排他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保留自己在该范围内使用该作品的权利,但是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所谓独占许可,是指许可方许可被许可方在规定范围内使用作品,同时在许可期内自己也无权行使相关权利,更不得另行许可其他人实施该作品的许可方式。
不难看出,从普通许可到独占许可,权利的独占程度不断增加,而且向被许可人方向倾斜,正因为这一原因,一般而言,被许可人为了取得独占许可也需要付出较普通许可和排他许可更多的交易对价。
因此,对于独占许可而言,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合同约定的某部作品的特定著作财产权项,只要被许可人取得了唯一的、独占的权利,连作者也没有权利演绎和改编。如果违反合同约定将约定的作品另行进行商业性的演绎、改编,不但构成合同违约,也构成著作权侵权。
由于独占许可合同过于“霸道”,一旦签署就会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作者再度利用作品发生极大的限制,因而作者应当谨慎签署这样的合同;另一方面,作者一旦签署了独占许可合同并获得合理的商业对价,就应当尊重契约精神和对方的合同利益,不能再变相利用或者许可第三方商业利用。
例如,一部小说的作者将自己的某部小说的所有著作财产权在3年内独占许可给一个娱乐公司,那么,在这3年内,这个作者就不得在自行或者许可他人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对该小说进行实质性的再利用(即复制、发行、表演、信息网络、摄制或者信息网络传播等),否则,就会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当然,如果小说作者签署的相关合同是排他许可,则作者本人仍然有自由使用该作品的权利。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