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腾讯机器人、猴子拍照和猫咪音乐说起——
只要独创就是作品吗
只要独创就是作品吗
9月10日,在腾讯财经《8月CPI同比上涨2% 创12个月新高》一文的最后,竟然出现了这样一段话:“本文来源:Dreamwriter,腾讯财经开发的自动化新闻写作机器人,根据算法在第一时间自动生成稿件,瞬时输出分析和研判,一分钟内将重要资讯和解读送达用户。”
“机器人撰写新闻”,这在中国可能还是头一次,不过这事儿在美国已经不新鲜了。美联社的“机器人记者”已经写稿1年零2个月了。2014年7月,美联社宣布,开始利用美国自动化洞察力公司的写稿软件,自动撰写长度介于150字至300字的美国公司业绩稿件。那么,这种纯粹由自动编程的机器人写作的新闻稿件,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吗?笔者认为,结合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理论,答案是否定的。
关于作品,《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做了这样的定义,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对作品的这一定义,要从三个方面理解。
动物再有才也成不了“作者”
首先,作品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这就把很多动物的“作品”排除出作品范畴之外(例如马戏团大象画的画)。
例如,某人看到母鸡行走的脚印有所触动,于是将母鸡双脚涂满墨汁并使其在画纸上随意走动,最后形成了一幅画作并命名为“翠竹图”。对于这幅画作,由于系动物而非人类创作,即使所得的“作品”具有很高的“艺术性”,也难以纳入作品保护范围。
与之类似的是,2011年,摄影师David Slater去印度尼西亚拍摄黑冠猕猴,被一只猴子抢走了相机并自拍了100多张相片,后来Wikipedia在黑冠猕猴的维基百科介绍页面中使用了其中一张猴子自拍照,并拒绝摄影师禁止刊登照片的要求,原因是照片由猴子所拍,因此版权并不属于摄影师。
笔者认为,基于前述原因,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的确难以认为猴子所拍照片构成作品。因此,基于同样的道理,腾讯机器人从本质上并不属于人类,同样难以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合格的“作者”,因此其自动撰写的新闻稿件(没有经过人类编辑修改)并不具有作品的属性。
无构思的“偶然之作”不受保护
所谓创作意志,是指作品的独创性必须有作者的创作意图和个人印记,如果创作意图缺失或不足,即使客观上完成了某种艺术成果,也不能认为构成了作品。
例如,某人在绘画比赛现场正在喝果汁,突然剧烈咳嗽而将红色的果汁喷在面前的白纸上,结果形成了万朵梅花状的图画,这种图画即使获得了专业人士的高度评价也不能获得版权法的保护,因为该图画的形成没有体现出人类的创造活动。
又如,在晏泳诉永城市文物旅游管理局等著作权一案中,原告父亲晏鸿钧采用人工锻刻、磨面的方法重刻了“汉高断蛇之处”石碑。由于该碑立在十字路口,1984年间,经过往车辆灯光照射,在石碑上发现人像显影,人像似拔剑斩蛇,形象生动。1992年,当地有关管理部门将“汉高断蛇之处”碑及亭子围起来卖票。原告认为该碑出现人像系晏鸿钧采用人工锻刻、打磨所致,故该石碑著作权应由晏鸿钧享有,在其去世后应由其子(即原告晏泳)继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看出“汉高断蛇之处”碑出现的人物轮廓就是晏鸿钧事先的构思创作,也没有证据证明该石碑完成后晏鸿钧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上述现象与其有意识的创作有关,再加上该人物轮廓不具有可复制性的特点,因此驳回原告诉请。
“猫咪专供”不算作品
作品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其面向的对象如同作者一样,也必须是人类。这是因为,作品本质上承载的是人类的思想、情感、精神和人格等要素,作品带有某种精神或者人格印记,传递的也是人类群体能够共同理解的符号体系和语言。另外,作品是著作权法律关系中,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人的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近年来,各类动物中心和动物园越来越多地为动物们播放音乐,但音乐对动物究竟有没有效果?美国威斯康辛大学的一项研究发现,猫咪一方面无视人类音乐,另一方面则积极响应专为它们谱写的音乐。研究人员给47只猫播放的音乐样本中,一半属于经典古典音乐,另一半则是马里兰大学作曲家David Teie创造的猫音乐。结果显示,猫咪最积极响应的是猫音乐。但是,这种猫咪音乐并不能构成作品,这是因为,猫咪无法成为作品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人,而猫咪之外的人类也无法理解特别订制的猫咪音乐(更谈不上理解其中只有猫才能理解的思想情感),因此,猫咪音乐也不构成作品。
作者:袁博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