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人秀屡“撞车”版权保护何去何从
在综艺节目井喷的7月,东方卫视真人秀《极限挑战》,凭着孙红雷、黄渤、黄磊等明星组成“极限男人帮”赢得了不错的收视和口碑。不过,这档热门综艺最近陷入了“山寨”的口水仗中。韩国MBC电视台炮轰该节目抄袭其王牌节目《无限挑战》,指责《极限挑战》从名字到游戏环节都有复制痕迹。同时,近日广电总局一纸“限真令”也强调“摆脱对境外节目模式的依赖,提倡自主创新”。真人秀节目大量存在的版权问题再次回到公众视野。
有媒体统计,今年暑期在各卫视播出的综艺节目有近30档,堪称有史以来“最拥挤”的暑期档。然而,纵观国内的真人秀,节目同质化现象却非常严重,版权问题堪忧。7月22日,广电总局发出的《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限真令”)要求,真人秀节目要植根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摆脱对境外节目模式的依赖心理,坚决纠正一窝蜂式的盲目引进,对于以合作方式变相引进的现象要坚决治理。“限真令”似为真人秀节目模式雷同和版权问题进行了某种程度上的规制。
国内的综艺节目长期信奉“拿来主义”,爆红的真人秀几乎没有一档的模式是自己开发的。《爸爸去哪儿》、《奔跑吧,兄弟》、《花样姐姐》、《真正男子汉》等版权均来自韩国;《中国好声音》版权则来自荷兰……花钱买国外版权已经成为一种常态,除了游戏设置完全复制原版以外,连字幕、剪辑创意也都依葫芦画瓢。
有专家指出,“电视节目模式”并不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列,其法律保护存在盲区,不过,像是舞美、制景、音乐、字体等具体的事物是有版权的,是会受到法律保护的。面对法律空白,是否将电视节目模式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还是有更好的办法对一个好的电视节目进行版权保护,值得相关部门以及电视人思考。
《极限挑战》被指抄袭
《极限挑战》是东方卫视推出的一档大型户外竞技类综艺节目,自6月14日开播以来收视率节节攀升,成为东方卫视的主打综艺节目。
然而,国内这边热闹了没多久,韩国MBC电视台就开始炮轰该节目抄袭其王牌节目《无限挑战》,指责《极限挑战》从名字到游戏环节都有复制痕迹。MBC方面称,《极限挑战》对《无限挑战》第169集、第110集、第406集和158集的内容进行了顺序上的编辑:“从目前播出的节目来看,包含了许多《无限挑战》特辑节目内容,如第169集的‘抓我吧’、第110集的‘带着钱箱子奔跑吧’、第406集的‘紧急打工’、第158集的‘青春痘刹车’等环节。另外,19日播出的第6集中也有我们之前放送的拉动飞机特辑以及奖励假期等内容。”MBC还发布了一组《极限挑战》和《无限挑战》的对比图,展示了《极限挑战》第4期“海岛求生记”和《无限挑战》部分特辑节目画面的相似之处,指称该节目不仅抄袭了韩版的创意,连镜头切换和字幕位置都跟韩版雷同。
韩国MBC的指责句句指向《极限挑战》电视节目模式的抄袭,而问题就出在东方卫视并未取得《无限挑战》的海外版权。据知情人士透露,东方卫视和浙江卫视都跟MBC谈过,两家电视台都觉得胜券在握,纷纷忙起了广告招商。年初东方卫视《极限挑战》招商时,打的口号就是中韩团队“共同研发,联合制作”。不过,中途却杀出CCTV,拿下了该节目的版权,但东方卫视和浙江卫视都不愿意放手,于是就有了后来的卫视同类节目大混战。东方卫视为抢占先机,率先推出了《极限挑战》,然而版权问题也接踵而至。
电视节目模式类似的版权纠纷,在我国已不是第一次引发关注,早在2005年就有英国电视节目制作公司弗里曼特尔传媒称湖南卫视的《超级女声》抄袭其节目《美国偶像》。2010年,湖南卫视向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提出申诉,指出江苏卫视的《非诚勿扰》抄袭《我们约会吧》的节目形式,侵犯了湖南卫视节目版权。2013年江苏卫视的《星跳水立方》和浙江卫视的《中国星跳跃》也引发过“谁才是中国唯一正版拥有者”的口水战。
然而,这些纠纷到最后都不了了之了,“双胞胎”、“多胞胎”节目仍然层出不穷。电视节目模式的版权是否只是一句空话呢?
节目模式保护陷盲区
就我国现有的司法实践来说,还没有一场关于电视节目模式的诉讼案例。虽然有学者提出可以根据《著作权法》第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将“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作为客体,以电视节目中某一期的著作权用作争议焦点来维权似乎更有效果。但其也仅停留在理论层面,实践中并无先例可循。
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大中曾向媒体表示,对于电视栏目结构形式的保护,目前还没有与之相应的法律,可谓处于法律盲区。“知识产权法保护的是商标、专利和著作权。就栏目模式而言,商标法肯定不太适用,专利保护条例一般适用于技术领域,法律规定需要在形式上有一个专属的程式,而电视栏目却很难有固定模式。”李大中说。
如何对一个好的电视节目进行版权保护?这也许是处于日益激烈竞争中的电视人最想问的问题,值得相关部门以及电视人思考。
【声音】
“电视节目模式不存在侵权”
“电视节目跟文学、音乐作品不同,节目创意本身并不受法律保护。荧屏上大量跟风的节目模式只会受到业内和媒体的谴责,法律层面并不存在侵权。”在乐正传媒研发和咨询总监彭侃看来,“跟风的电视节目不存在侵权之说。不过,舞美、制景、音乐、字体等具体的事物是有版权的,会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电视节目模式”并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之列。另外,《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强调了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必须具有两个特征:独创性和能以有形形式固定下来。而电视节目模式很难证明其能够以有形形式固定。能够以有形形式固定的只能是依据电视节目模式拍摄出来的影视作品或纪录的文字作品等,而非电视节目模式本身。有专家指出,电视节目模式想要获得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保护是比较困难的。
电视节目版权 国外也犯难
对于电视节目版权,究竟何处是侵权界限?很多国外的法律也难以界定。
据了解,迄今为止,世界各国仍然没有一个通行的电视节目模式版权保护法。就连自称电视节目版权保护非常完善的欧洲也直到2001年4月才在法国戛纳成立了第一个欧洲电视节目版式版权协会,但该组织仅是一个在版权纠纷各方之间起斡旋、协调作用的民间机构,而非官方的、具有法律权限的机构。
作者:徐雯夏 来源:四川法制报 发布时间: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