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关于孤独的故事》引发的“微领域”版权之争
很多人睁开眼睛的第一件事就是看微信,睡觉前的最后一件事也是看微信。大家都习惯性地拿起手机看看朋友圈又有什么更新,关注的公众号又推送了什么新内容。然而很少有人想到,公众号之间的转载也存在版权问题。
“声明”引出的误会
不久前,“青年特稿”和“做書”两个内容做得不错的公众号,就因为转载发生了一点不愉快,引起了网友的关注。原因很简单,青年特稿于2014年12月1日转载了做書上一篇署名为张春的文章《一个关于孤独的故事》,后由青年特稿改名为《1个孤独的APP和6个人》,并在文尾注明了一句“感谢公众号做書授权发布”。殊不知,正是这样的举动惹怒了做書。12月4日,做書在其公众号以《一件有关版权的小事》为题,将这件事情和盘托出。做書提出,首先他们无权授权张春的文章,其次,青年特稿也没有和他们有任何沟通,因此谈不上授权,并在文章中刊登了他们就此事与青年特稿运营人员的微信聊天记录。最后他们要求青年特稿将已经推送的文章删除,并在同样位置,10日之内向做書公开道歉。之后,该文章作者张春也在做書发表了一篇名为《永别了,青年特稿!》的文章,文章叙述了青年特稿未经许可擅自转载她的作品、改变标题、删去署名和版权信息的事实,并表达了她的愤怒。
一时间,朋友圈关注这两个公众号的人都相互转发着这个信息。不过令人欣慰的是,在微信上发生的事,很快又通过微信解决了。12月4日和5日,青年特稿先后发布了《答做書》、《向张春及公号做書致歉》两篇文章,公开向做書和文章作者张春道歉。文章中解释说,青年特稿认为做書“转载请注明出处及微信号”这句话可理解为授权直接转载。同时,由于推送时发生失误,导致写清来源的同时却忘了写作者。面对这件事,青年特稿的运营者没有及时与做書沟通,造成一些不必要的误会,也造成对作者的困扰,他们感到非常抱歉,并已删除相关文章。至此,这件因转载引起的不愉快,得以圆满解决,两个公众号也恢复了往日的平静。
自媒体的授权之困
12月8日,青年特稿又刊登了一篇《致歉以及对版权问题的一点看法》的文章,他们谈道,青年特稿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除了一个以原创为主的公众号外,还有一个非原创的公众号。非原创公众号的文章大多未经原作者亲自授权。因为青年特稿公众号由几个学生课余运营,无法做到就每篇文章逐一获得授权,因此他们采取的做法是:有注明禁止转载的一律不转载;在转载的文章开头醒目位置注明作者、出处和来源公众号的基本信息,在阅读原文处给出原出处的链接,尽量非全文引用,引导读者通过阅读原文处到首发处阅读。他们的目的是想通过引用部分文章的方式来介绍自己的公众号或者自媒体,让读者有个更加直观的印象,进而关注他们。但是,他们不知道这样是否违反《著作权法》,尤其是对于那些写着“本文由作者授权发布,转载请注明出处及微信号”的,究竟可否直接转载也不清楚。
■专家答疑
就“微信公众号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转载其他公众号的作品而不侵权”这一问题,记者日前采访了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副主任、博士生导师王清教授。他认为,首先,在获得其他公众号作品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肯定是能转发而不侵权的;其次,鉴于转发功能系微信软件自带的功能,若能选择禁止或允许转发功能,在其他公众号未选择禁止转发之时,可适用默示许可原理,推定其授权转发。
那么,作为微信公众号,怎样标注版权声明才有法律效益呢?王清建议,首先,微信公众号可以关闭微信转发功能,达到禁止未经许可而转发的目的;其次,每篇文章最好明确标注“未经许可,禁止转发、转载”等字样。如果某些公众号写明“转载请注明出处”,这到底是不是可以直接转载呢?王清认为,如果文章后面标明“转载请注明出处及微信号”则意味着可以转载。但要注意的是,如果将转载文章名称或内容改变,则涉嫌侵犯该作品的修改权。
对于青年特稿目前采取的转载方式,王清谈道,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的司法解释中曾规定,关于报刊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同样适用于网络媒体,但这个规定后来取消了。根据现有《著作权法》的规定,网络媒体刊发的内容,必须取得著作权人授权才能转载。《著作权法》修订送审稿如果通过,网络媒体刊发的有关政治、经济、宗教方面的文章,在作者没有声明不得转载的情况下,其他网络媒体转载属于合理使用。
作者:邹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发布时间:2015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