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转载 小心被告侵权
随着网络传播方式的改变,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让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作者和著作权人,“版权”便成为自媒体不可绕开的话题。近日,柳州就发生了一起“摄友”投诉某微信平台盗用其摄影作品的纠纷。该摄友通过代理律师向对方发出律师函维权。而11月2日,该微信平台相关责任人接受记者采访后却称:这名投诉者的行为是敲诈勒索。
摄友 作品被转载使用
发现图片被盗用的摄影爱好者梁韦斌介绍,此前,他曾授权柳州一家微信平台使用他所拍摄的4幅摄影作品。10月25日,这一微信平台在他发布的文章《在柳州,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中,采用了这4张图片。10月27日,梁发现,一名为“柳州吃喝玩乐”的微信公众号,简单修改标题后即转载发布了上述文章及图片。
梁同时发现,经转载发布后,他所拍摄的这4幅摄影作品原署名“梁韦斌LWB QQ492903381”字样的水印被剪切后,添加上了“柳州吃喝玩乐”的水印。梁认为,该微信平台的行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及著作权。10月28日,他根据该转载内容下方所留“合作、招商”李先生的电话,发短信联系了对方。
梁要求该微信平台通过微信发布致歉申明,并对所使用的摄影作品给予500元/张的侵权赔偿。随后该微信平台回复了短信,但仅答应:如核实摄影作品为梁韦斌所有,将删除相关内容、口头致歉,并给予每张图片20元的稿酬。
对此,梁并不认可。他认为,这一微信平台删除原作品水印、冒用他人作品来进行商业宣传,不属于著作权合理使用的范畴,严重侵害了作者的权益,“口头致歉并不能弥补精神损失,廉价的赔偿也不足以惩戒该侵权违法行为”。
11月11日,梁委托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彭江,向该微信平台发出律师函,要求其删除该侵权微信,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和作出相应赔偿。
微信媒体 摄友在敲诈勒索
记者了解到,“柳州吃喝玩乐”属自媒体平台,其微信公众号功能介绍称,它是“柳州吃喝玩乐官方微博”,微信认证方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3日,记者根据该微信号内容下方提供的号码,与一名李姓负责人取得联系。
李随后通过电子邮件给记者发来一份《关于梁韦斌投诉本微信平台的说明》称,今年10月下旬,多家微信平台转载发布了一篇题为《在柳州,十二大生存法则你必须要懂》的网络文章,均未注明“不许转载发布”的版权相关说明。之后,“柳州吃喝玩乐微信平台”也进行了转载。
说明中称,收到梁的联系信息后,该平台积极处理了此事:一是对编辑此内容的人员开除处理,删除当天的微信内容;二是参照柳州媒体的稿酬标准,给出每张图片20元的使用稿酬等处理意见。
说明中还称,梁此前在其QQ空间发布了贬损该微信平台的言论,并在该微信平台提出处理意见后,梁仍“不依不饶”地要求微信平台尽快与他联系,处理侵权赔偿相关事宜,还发来了“届时贵微信平台将为自己的侵权违法行为付出更大的代价”等言论。
对此,该微信平台认为,“梁韦斌的行为是敲诈勒索的行为”,并表示“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摄友 微信平台存在侵权行为
一份是原授权使用微信平台方的微信内容,一份是“柳州吃喝玩乐”转载的内容,梁韦斌向记者出示了所保留证据的手机截图。记者看到,内容中4张引起争议的图片均为柳州城市风光。梁说,这几张图片都是他在今年3月至9月之间拍摄的,每张原图都有7-8M左右大小。
梁的代理律师彭江认为,根据《著作权法》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柳州吃喝玩乐”微信平台侵犯了作者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作品网络传播权。彭说,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梁对所拍摄作品均采取了打“水印”的技术措施,但对方破坏保护措施进行侵权,“是更为恶劣的行为”。
梁如此解释自己维权的初衷:“微博、微信侵权越来越普遍,总要有个人站出来要个说法。”梁说,他在11月17日查询发现,该微信平台删除了他所述的侵权微信,但对于他委托律师提出的其他要求,对方至今未作回应。梁表示,他已考虑通过司法途径,追索自己的合法权益。
现象 网络擅自转载作品不鲜见
记者了解到,顺应网络时代发展,柳州自媒体类的微博和微信公众号发展迅速,并对自媒体运营的商业模式进行探索。根据一家媒体微信公众号发布的近几期柳州微信公众号影响力排行榜,至少有10家以上的自媒体类“微信号”表现活跃。
然而,关注部分柳州自媒体“微信号”可以发现,这些微信公众号推送的内容少有原创,多为转载网络。而在这些“微信号”推送的文章或图片后,大多打出了合作、招商字样及联系电话,一些还直接链接了商业广告的内容。
柳州本土作者原创图片和文字未经授权,被微信公众号擅自转载的现象并不鲜见。今年8月30日,一家驻柳媒体“微信号”因原创文章被侵权还发表声明,要求侵权单位和个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多名本地记者则称,其发表在本单位媒体“微号”上的报道,被柳州多家自媒体微信号任意转载,不仅不注明出处,还链接商业广告,而这些作品有的单篇阅读量过万。
版权管理部门 转发作品应征得许可或授权
随着博客、微博、微信等自媒体的出现,每个人都可能成为作者和著作权人。与此同时,每个人也会通过这些自媒体传播他人作品或对之进行演绎和改编。
就梁韦斌个人纠纷事件以及目前新媒体刊发、传播作品的版权问题,记者采访了柳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版权管理科科长沈廉杰。沈认为,按照梁所述情况,对方微信平台构成了侵权行为,“这名作者可收集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沈对网络传播时代著作权人如何自我保护,提出了相应建议。
沈说,使用他人作品如果仅仅是出于个人欣赏、研究、引用等目的,基本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范畴。但一旦通过自媒体面向一定群体传播,并带有商业目的,就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将涉及版权及付酬问题。
沈说,刊登、转发自媒体原创的作品,不属于“合理使用”范畴的,应征得自媒体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授权,并协商是否支付使用费。
沈建议,作者在自媒体发表自己的作品时,应附带一份禁止性声明,如“未经本人许可,禁止转发”等。同时,沈还建议作者根据需要,进行著作权登记。
沈说,全国正在开展打击网络侵权盗版“剑网”专项行动,柳州市版权部门也将加大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网络市场秩序、保障版权产业健康发展。
作者:刘山 来源:南国今报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