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歌系统内47首歌曲未交版权费涉嫌侵权 KTV被索赔3.2万
KTV里的点唱曲目应该怎要缴纳版权费?缴费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成了KTV经营者高度关注的话题。8月20日,昆明市中院知识产权庭审理了云南互动知识产权事务代理公司(以下简称互动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诉昆明好麦迪量贩KTV一案,不少KTV经营者专程前往旁听案件的审理。KTV点唱曲目版权费的收费主体、缴费标准等,再次成为庭审争议焦点。
原告:经唱片公司授权取得著作权
案件原告互动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起诉好麦迪KTV索赔各种损失3.2万余元,理由是:好麦迪KTV点歌系统里的《泪就这样一直流着》、《那一次我真的爱过你》、《走进西藏》、《请别对我说再见》等47首歌曲,版权属中唱艺能(北京)音乐有限公司。经该公司及至上寓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转授权,互动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取得这些音像作品在云南省卡拉OK领域的放映权、复制权等著作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
而2014年2月,经公证处调查取证,好麦迪KTV在其经营场所内,未经权利人授权擅自使用这些音乐电视作品向消费者提供点播服务。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应依法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被告:3家公司收版权费标准不一
“这是所有经营者都头疼的问题,我们不是不愿意交钱,但这些钱交给谁?缴费标准是什么?一直没有专门规定出来。”作为本案被告的好麦迪KTV法定代表人李先生说,自从企业2012年开业以来,云南已经有3家相关的企业找上门,要求收取歌曲版权费。
“最让我们不解的是,这些公司要么上门谈判,要幺发律师函,收费却没有一个标准。就拿其中一家公司来说,他们一开始要价19万,经过几次谈判后,费用降到17万、12万,最终甚至给出让步,一下子降到7万。”李先生说,“这让我们对版权费收费标准产生了质疑。所以我决定打这个官司,不管是输还是赢,这关系到一个行业的问题。”
对此,昆明一家KTV的经营者提出,如果版权费统一由一个政府部门来收取,可能会规范一些。
争议:代理公司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身份
庭审一开始,被告方代理人即提出,因为歌曲演唱者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要求法庭追加涉案作品的演唱者为第三人参与案件的审理。而原告方认为,就这些KTV点唱曲目而言,著作权人是音像制品的制片者,而不是演唱者。“在音像作品中,歌曲演唱者只是表演者,他们只有署名权。”最终,被告方当庭提出的申请经合议以后,没有得到法庭的采纳。
庭审过程中,原告方认为,在取得有关著作权人的授权后,互动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就取得了涉案音像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等,并有权利以自己的名义对侵权人提起诉讼。而好麦迪KTV一方代理人认为,法律只授权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可以以自己名义起诉,并未授权除此以外的主体可以自行充当原告,所以互动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不具备合格的原告主体身份。
除此以外,被告方认为,在涉案的所有曲目中,只有18首歌在歌曲播放时可以明确识别是原告的作品,纵然要支付使用费,也只应该对18首歌曲支付,并不是全部。原告方对此则认为,音像作品与文字作品有差异,音像作品需要相应的载体进行播放,没有直接署名,并不代表不具有著作权。
由于双方争议较大,且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本案没有当庭宣判。
作者:刘玲 来源:都市时报 发布时间:2014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