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不能让“新技术”成为侵权盗版的“遮羞布”
近期,网络媒体转载、使用传统媒体作品版权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国家版权局等四部门开展的“剑网2014”专项行动也明确将规范网络转载行为作为工作重点,6月23日,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宣布正式受理著作权人的投诉,已对“今日头条涉嫌侵犯著作权案”立案调查,这是剑网行动开展以来,以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名义公开宣布立案调查的第一起案件,立刻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媒体的热议。
有人认为“今日头条事件”是法律法规缺失造成的,呼吁健全法律法规;有的认为是执法不严造成的,呼吁加强市场监管;还有人认为,是我国社会整体版权保护意识不强造成的,呼吁加强公众的版权教育,等等。我们注意到,在这一问题的讨论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情况不符乃至偏离著作权法轨道的说法,有必要加以澄清,以免引起误解、混淆视听。
首先,如何看待当前的网络转载版权纠纷?
从实际情况看,当前网络媒体转载、使用传统媒体作品侵权现象仍比较普遍,有的侵权行为涉及权利人众多、侵权作品数量较大,性质已经十分严重。网络媒体使用作品的版权问题迫切需要加强管理,既要加强教育,引导、帮助网络媒体提高版权意识,规范作品使用行为,也要注重依法严厉打击那些顶风作案、拒不整改以及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侵权违法分子。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网络媒体转载作品版权问题并不是刚刚发生的新问题,而是随着网络媒体的兴起就一直存在。今天,这个问题成为社会热点,并不代表我国网络版权秩序的恶化。
事实上,经过多年的规范、治理,通过对金互动(2007年全国版权十大案件)、天线视频(2012年全国版权十大案件)、快播公司(2013年全国版权十大案件)等一大批典型案件的查处,依法惩处了一批从事侵权盗版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我国网络盗版蔓延恶化的势头已得到根本遏止,版权市场秩序已明显好转,那种明目张胆,规模化、商业性侵权盗版活动已成为历史,特别是在网络传播音乐、软件、电影作品等方面已经形成规范、有序良性发展的局面,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不能因为当前网络媒体转载作品版权问题的存在,就否定我们网络版权治理的成果。
第二,网络转载版权纠纷缘何成为社会热点?
要回答这个问题,就必须要从著作权执法的特点谈起。著作权执法,与其他领域执法鲜明的区别在于其程序启动的被动性。这一点,和新闻出版、扫黄打非乃至其他的如食品药品执法、环境污染执法等等相比较,最显著的区别在于,别的执法一般都是执法机关主动立案调查,不需要或者说并不依赖受害人的投举报。而著作权执法,在一般情况下,案件的启动都由被侵害人的投诉、举报发起。特别是网络环境下,没有权利人的投诉,执法机关很难启动立案调查程序。这是由著作权自身的特点决定的。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只有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前提下,才可能构成侵权。在案件查办中,执法机关有义务举证证明,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否则,案件就不成立。在以往我们查办的案件中,即便行为人自己已经承认了侵权行为,但如果不能找到著作人或者不能取得著作权人未给予授权的证明,案件也难以成立,执法机关依然面临错案追究的风险。
尤其是在信息网络条件下,一个行为主体使用的作品往往数量巨大、牵涉到分散在不同地域的众多著作权人,在这当中,哪些作品取得了授权,哪些作品未取得授权以及授权是否合法等等,这些事实只有权利人和使用者双方知道,在被侵权人不主张权利的情况下,除非侵权人主动到有关部门自首,否则,第三人很难知道发生了侵权行为,更不要说调查取证了。
所以说,著作权执法的特点就决定了做好著作权保护需要权利人的积极维权。那么,我们的传统媒体在维护自身权益方面做得怎么样呢?
经过调研,我们发现,由于传统媒体的功能定位、资产属性以及绩效考评机制,都是只关注优秀作品的创作,而不关注作品权利的保护。绝大数传统媒体长期疏于版权管理,既没有建立版权资产管理制度,也没有专门的部门、专职的人员去进行版权资产的管理、运营、保护工作。在这种体制下,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创作的优秀作品,往往报道出去以后就束之高阁,无人问津了。他们只把办公楼、家具、车辆看成是资产,而没有把自己的作品当成资产。其实,只有作品才是媒体的核心资产,才是媒体核心竞争力的体现。
还有不少人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发现侵权行为了,也懒得去管,他们朴素地认为,反正有执法机关呢,他盗版了,是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会处罚他的,我何必费时费力去告呢。这种思想,在传统媒体中也非常普遍。所以,他们遇到侵权行为的时候,往往不是积极行动起来主张权利,而是去埋怨指责他人,这其实是对版权保护特性的无知也是对自身权利的漠视。
直到有一天,突然发现,原来侵权者已经在不知不觉中“做大做强”了,甚至通过侵权行为聚敛了巨额财富,这才意识到,原来,一直被自己忽视的那些作品是真正的金矿,这个时候才开始积极行动起来维护权益。而这个时候,侵权行为人往往已经通过违法行为聚敛了大量财富,侵权手法也会更加隐蔽,自我保护的能力也就更强,打击处理的难度更大了。
这就是此次网络媒体转载版权问题成为热点事件背后的主要原因。
第三,此次事件暴露了新技术发展与著作权法的矛盾吗?
有的人认为,网络新媒体在作品传播方面具有技术优势,属于先进的传播技术,这次事件实际上暴露了新技术的应用与著作权法的矛盾,还有的人据此提出,著作权法应该修改,给新技术的应用留下更多的制度空间。这些观点看似有一定道理,其实是用似是而非的观点混淆了事情的本质。
鼓励创新、保护优秀作品创作、生产、传播、应用,是著作权法的宗旨。对于有利于促进作品传播的新兴技术的应用,著作权法一向是开放、包容的。在信息网络条件下,为了不因著作权的保护而限制新兴技术的应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已经做了制度安排,通过“避风港制度”的设计,规定了大量的免责条款,为包括“搜索链接、网络存储、网络传输”在内的新兴技术的发展应用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新兴传播技术的发展,可以改变作品传播和使用的产业链条,提升作品的社会经济价值,催生新的商业模式,这其中蕴含着巨大的商业机会。最先把握这种机会的人往往能够获得巨大的商业成功。著作权法接纳并鼓励这种探索。但是,我们需要清醒地认识到,无论技术如何发展,都不可能实现一种“可以规模化、商业性地通过传播他人作品获利但不必取得许可或支付对价”的商业模式。这是著作权制度不可跨越的底线,否则,一定会受到著作权法的否定评价。
此次网络媒体版权纠纷中,“今日头条”有关负责人曾高调宣称,自己采用了先进的传播技术,这种技术可以不经过许可就传播他人作品,不需要购买版权,也不存在版权问题。其实,这种高调是十分危险的。纵观近年来执法机关依法查处的“天线视频侵犯著作权案”、 “快播公司侵犯著作权案”等一批典型案件,在案件查办之初,这些单位负责人无一不是高调宣称自己采用了先进技术,不需要取得授权,结果却都一步步滑向侵犯著作权罪的深渊。
随着新技术的发展应用,将来还会出现更多更好的作品应用方式,提高作品传播利用效率、降低作品传播成本,给人们的生产生活带来便利,但是,无论何时何地,只要有人宣称他掌握了某种不需授权就能规模化、商业性地传播他人作品的技术时,著作权人和执法部门必须高度警惕,因为,这很可能是一场规模化侵权活动的开始。这也是本次事件带给我们的最大启示。
第四,传统媒体该怎么办?
首先是要提高维权意识。从著作权管理角度看,媒体著作权人,在创作作品、传播作品方面投入巨大,非常重视;打个比喻,在版权的生产方面,属于会下金蛋的鸡。但是,可悲的是,长期以来,这只鸡只善于并且满足于下蛋,热衷于告诉别人自己能下蛋,下的蛋又多又好。但是,对于这些金蛋的保护、开发、利用呢,却关注的很不够。因为,我们没有把这些当成资产,只是满足于创作、传播。法律的威慑不在于其严苛,而在于必行。只有我们提高了维权意识,发现侵权行为立即依法维权,不姑息、不纵容,才有可能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震慑。
其次是要增强维权能力。只有意识到版权资源才是媒体最重要的资产,才是媒体赖以安身立命的核心竞争力所在,我们才能在提高版权管理水平,增强维权能力上下功夫。我们需要建立内部版权管理制度,设定专门的机构或人员,拨付专门的工作经费来管理、运营、保护这些重要资产。我们还要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集体维权,形成打击盗版的合力。
第三是要坚定维权的信心。当前,我国已正式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版权保护工作。我国的著作权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健全,执法体系也比较完善,民事、行政、刑事的维权机制运行规范,渠道通畅。就“今日头条事件”来说,其涉嫌侵权的问题,在技术上并不复杂,法律适用也很明确,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完全可以得到解决。所以,接到著作权人投诉以后,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立即进行了立案调查,相信很快会有结果。
如前所述,在媒体版权领域之所以出现集中侵权现象,主要原因还是著作权人维权不积极、保护不及时造成的,至于那些“法律法规不健全,让盗版分子钻了空子”、“新技术的发展给著作权保护带来难题”等等似是而非的观点,要么是根本没有搞清基本事实,一看到纠纷就呼吁加强制度建设的“无病呻吟”;要么是试图通过制造法律争议,转移公众视线,借以掩盖侵权本质的混淆视听。上述这些说法,既无实际意义,又打击了权利人的维权信心,不利于做好当前的工作。
作者:赵红仕 来源:人民网 发布时间:2014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