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珍贵史料看中国律师史,看了你比很多律师牛!
1、解放前的中国:由于古代文化上对诉讼的排斥,我国历史上并没有形成法令及民众认可的律师制度。但在古代长期存在着帮人办理诉讼事务的人,即讼师。我国《唐律》规定:“诸为人作辞牒,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这说明,受人聘请代写诉状的讼师在唐代已经普遍存在。但讼师的辩护资格长期不被朝廷所承认,古代法律有“教唆词讼”罪以禁止职业性的辩护行为,即使12世纪前后的讼师虽然在民间生活中十分活跃,但宋代的法令和官府始终没有正式承认他们的合法地位,讼师不但不能堂堂正正地走进审判公堂,而且在宋代诉讼的体制中,他们也不具有主体的资格,没有法定的权利。直到清末1910年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中初次提到律师;后来在中华民国北洋政府及国民政府的立法中,都有关于律师和辩护制度的规定。
中国出现的第一部“律师法”1900年在台湾产生的《辩护士规则》。中日甲午战争后,台湾沦为日本的殖民地,为了强化殖民统治,占领者在岛内大肆进行“制度”输出。1900年,由日本人担任的台湾总督以法律形式颁行了《辩护士规则》,直接将其本国的律师制度移植到台湾。这是现代律师业在中国得以正式确立的最早例证,它开启了中国律师制度立法的先河,并直接影响到大陆地区清王朝的政治统治。
3、1881年,清末著名法律改革家,留学欧洲,熟悉西方各国近代政治制度与法律制度的伍廷芳,1874年至1876年在英国伦敦林肯律师学院学习,是第一个取得英国律师资格的中国人。1902年,伍廷芳被清政府任命为修订法律大臣,与沈家本一道,主持晚清修律活动。在修律过程中,他竭力主张全面引进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南京临时政府各部门也纷纷行动,从管制、立法、舆论等方面为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创造条件。1906年清末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主持拟定了《刑事民事诉讼法》,共五章二百六十条,其中第四章“刑事民事通用规则”中专列“律师”一节,共九条,规定了律师资格、注册、登记、违纪处分、外国律师在通商口岸的公堂办案等内容。由于当时以湖广总督张之洞为首的各地督抚大臣认为,该法“惟于现在民情风俗,间有扞格难行之处”,因而未获颁布。
1909年和1910年,清政府颁布《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和《法院编制法》,首次从法律上确认了律师活动的合法性,给律师以“存在”的权利,使律师的法庭活动有了法律保证。1911年,修订法律馆重新编纂了《刑事诉讼律草案》和《民事诉讼律草案》,有关律师的规定仍是主要内容之一。但是,因辛亥革命爆发,各种有关律师制度的法规(除台湾地区的《辩护士规则》外)最终均未及实施甚至没有颁布就被束之高阁。当然,这些法规中关于律师制度的设想,以及在此期间租界地城市中已出现的一定数量的中外律师,为民国时期律师制度的正式确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4、1912年9月16日,民国政府公布实施《律师暂行章程》,律师制度在中国正式建立。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人。以孙中山为首的执政者认为:“司法独立,为法治国公权精神所系,而尤不可无律师辅助”,“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虽然仅存三个月,但以孙中山为首的执政者认为:“司法独立,为法治国公权精神所系,而尤不可无律师辅助”,“律师制度不施行,则人民之对于司法官厅不免生种种之恶感,致生诉讼上无穷之障碍,是非设置律师制度不可”。基于这种认识,临时政府进行了一系列司法改革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些立法工作,如草拟了《中央裁判所职令草案》、《律师法草案》等法令。1912年元月,上海率先出现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由律师自发组成的自治性社会团体—上海律师公会,该会秉承的宗旨是“调和学说,保障人权,以宣扬法律精神,巩固民国之精神,巩固民国之始基(法治)”。1912年3月22日,孙中山在关于《律师法草案》的饬令中提出:“律师制度与司法制度相辅为用,夙为文明各国所通行。”他主张尽快审议《律师法》,以建立中华民国律师制度。时任司法总长的伍廷芳,一方面主张效仿西方,全面建立新的法律体系,包括建立律师制度,另一方面还利用司法总长的身份,在有关律师立法尚未出台、律师制度尚未正式建立的情况下,在具体审判活动中率先推行律师辩护制度。
5、1945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国首部《律师法》和《律师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奠定了国民政府时期律师制度的基础,也是现在台湾地区律师制度的渊源。
6、新中国成立后在逐步废除旧的司法制度基础上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1950年7月政务院颁发的《人民法庭组织通则》规定:“县(市)人民法庭及其分庭审理时,应保障被告有辩护及请人辩护的权利。”1950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取缔黑律师及讼棍事件的通报》,明令取缔了国民党的旧律师制度,解散了旧的律师组织,并停止了旧律师和社会上讼棍的活动。与此同时,开始探索建立新的律师制度。董必武同志在1954年5月18日的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宪法规定人民有辩护权,这就需要有律师……”1954年9月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规定:“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1955年北京、上海等26个城市开始试行律师制度,当时的律师主要业务是为刑事被告人辩护,律师被叫做“公诉辩护人”。
7、1956年1月司法部向国务院提出了《关于建立律师工作的请示报告》,该报告对我国律师的性质、任务、组织等各方面做了明确阐述,国务院很快批准在全国开始推行律师工作。这是新中国建立律师制度的初次尝试,到1957年初全国共建起律师协会19个,法律顾问处817个,专兼职律师近3000人。充分反映这一成果的是《律师暂行条例》(草案)的制定,对律师的任务、律师协会、法律顾问处组织原则等问题做了规定。
8、1957年下半年,由于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律师和律师制度被称为资产阶级的东西被彻底否定,也导致该条例未能通过和实施。1958年各地的法律顾问处基本被撤销,1959年司法部也被撤销,随之全国的律师工作机构全部被撤销。这一漫长的21年中律师制度基本处于停滞和被弃状态。
9、1978年五届全国人大通过了新的《宪法》,标志着“国家无法,人民无权”的年代从此结束,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开始恢复,新中国迎来改革开放的新时期。
10、1979年9月,司法部重建,同年12月9日司法部发出一个关于恢复律师制度的通知,当时全国只有212名律师,律师业务仅限于刑事辩护、民事代理、代写法律文书、法律咨询等简单传统项目。
11、1980年8月26日,五届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律师暂行条例》,中国第一次有了一部专门法规来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包括改革开放等的一些列重大历史事件也推动了律师制度的恢复。
值得一提的是,云南百善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昆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成立时统一叫:昆明市第二法律顾问处,批准文号:云组〔80〕组字第1号),就是在1980年由国家开办成立的代表性律所。成为云南乃至全国非常难得且稀少的律师界老字号。
12、1986年律师资格考试开始,原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考核或推举才能成为律师的时代结束,用更合理更能提高律师素质的全国统一考试方式选拔律师的时代到来。在律师不断活跃的律师职业越来越为百姓所熟悉和尊崇,律师队伍也由此迅速发展壮大起来。
13、1986年7月7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标志着律师管理由司法行政机关单一管理延伸到和律师协会行业同步管理。之后各地律师协会也纷纷成立,律师从此有了自己的组织,律师协会在监督管理律师执业、维护律师权益、作为一个组织去监督政府行政,同时组织律师向社会宣传法律法规以及参加社会公益事业,规范了律师执业也扩展了律师的作用。律师从只为个人或单位提供法律服务,扩展到为整个社会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协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
14、1988年,律师制度在组织机构方面着手进行改革,司法部开始实行合作式的试点,将律师组织机构由国办所改革为合作所。(备注:云南百善律师事务所的前身——昆明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的改制也在本次国家政策安排后陆续进行,进入之后的正午所、律晟所和今天的百善律师事务所时代)
15、1990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行政诉讼的专门法律,该法实施打破了长久以来律师只能代理刑事和民事案件的局面,“民告官”成为可能。在加快法治化进程这一新时期下,社会赋予中国律师的新使命,也不断扩展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范围,律师更多地介入房地产、金融等领域。随着中国经济走向世界,中国律师也开始走出国门发挥其才能,为全球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做出更多贡献。这年中国律师人数已经超过5万人。
16、1993年6月,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对律师体制又进行了一次重大改革,律师不再是国家行政干部,成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事务所不再是国家行政机关,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法律服务机构,形成了国资所、合作所、合伙所多种形式并存的格局;初步形成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和律师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17、1996年,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律师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至1998年止,全国律师共有10万多人,律师事务所将近9000家。
18、到2000年几乎所有的国办所脱钩改制为自收自支的律师事务所,律师也从此由国家法律工作者转变为社会法律工作者。
19、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47.3万多人。司法部在《全面深化司法行政改革纲要(2018~2022年)》中提到至2022年,全国律师总数将达到 62 万人,每万人拥有律师数达到 4.2 名。
20、我们相信,随着新中国法治事业的持续进步、经济实力的发展、国际地位的提升,中国的律师人数还会继续增加。但未来需要的是越来越往专业化方向发展的律师人才,是集约化管理的律所和平台化发展的现代组织。
百善律师事务所,寓意为:百年创名所,善法治天下。我们相信,只有先进的律所和律师管理模式,才能真正推动法律服务质量的提升、提供符合未来科技和时代的创新法律服务需求,从而法治的伟大目标。我们的使命:推动世界更加真善美!愿景:善行得善报,人间真善美。价值观:善良、智慧、真诚、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