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中小微企业的发展事关国民经济的活力与繁荣,事关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创业创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在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解忧纾困方面,司法如何更好作为?
1月1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何东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会议。
《意见》分为6个部分,共计20条,围绕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有针对性的司法措施。《意见》内容注重协同配合,务求好用管用,既有理念性、指引性意见,也规定了大量法律使用规则,便于实践操作和适用。
《意见》加强了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审理力度,规定依法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意见》健全司法与执法衔接机制,支持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推动形成工作合力。
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产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意见》在第二部分专题规定了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
《意见》明确,在坚持平等保护的基础上,考虑中小微企业的实际情况,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释明权、依职权调取证据等方式,防止一些中小微企业在市场交易中的弱势地位转化为诉讼中的不利地位,努力实现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统一。
《意见》规定,在审理案件中,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严防把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切实贯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对债务人合法有效的民事债权优先于行政、刑事处罚受偿。在刑事裁判涉财产执行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作为案外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与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产生的民事纠纷,因刑事案件无法推进审理、无法维护其民事权益的问题,《意见》规定,除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外,如果民事案件不是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不得以刑事案件正在侦查或者尚未审结为由对民事案件不予受理或者中止审理。”刘贵祥介绍。
针对对中小微企业影响重大的拖欠账款问题,《意见》第12条规定,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绿色通道”拓展延伸到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以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回笼。
“考虑到农民工在中小微企业就业相对集中,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往往与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紧密联系在一起。如果不能快速解决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问题,中小微企业可能无力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尽快实现农民工工资债权的目的也难以实现。”刘贵祥表示。
为依法保障建设工程领域中小微企业和农民工合法权益,《意见》第14条规定,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确保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意见》旗帜鲜明地禁止查封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和工资保证金账户。对房地产预售资金账户采取查封措施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监管部门,并不得影响账户资金专款专用。”刘贵祥说。
在执行方面,《意见》第4条明确,各级法院应当持续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积极营造诚信经营的市场环境。同时,《意见》也在第五部分、第六部分专门规定,要求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最大限度降低保全、执行措施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