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9月7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媒体新闻发布厅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安翱和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出席发布会。发布会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
图为发布会现场。胥立鑫 摄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种业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今年7月9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种业振兴行动方案》,要求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多种手段,推行全链条、全流程监管,对假冒伪劣、套牌侵权等突出问题要重拳出击,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推动种业振兴,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大以来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基本情况和下一步工作打算主要内容如下:
一、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基本情况
目前我国形成了以种子法、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主体、以有关司法解释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种业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通过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专门立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通过专利法保护植物品种的生产方法、相关功能基因、编码蛋白以及载体;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育种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通过商标法的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种子来源及商业声誉;通过我国刑法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侵犯注册商标罪等多个罪名,制裁伪劣种子等农资制假售假犯罪。近年来,人民法院多措并举,不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努力为种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职能,依法保护产权。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是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重点。2016年至2020年,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涉植物新品种纠纷民事案件共计781件,年结案量从2016年66件上升到2020年252件。案件影响很大、增幅很快,其中85%以上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主要涉及玉米、小麦、水稻等主要农作物,超七成案件品种权人胜诉。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两优培九”杂交水稻品种权合同纠纷上诉案中邀请袁隆平院士等参与并有效促成当事人和解,在侵害“郑58”玉米品种权申请再审案中对4950余万元的高额侵权赔偿予以确认。
(二)制定司法解释,加强审判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3部有关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司法解释,发布了3件涉及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的指导性案例。今年7月5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对近年来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全面总结,以强化品种权保护、激励育种创新和保障种业科技自立自强为目标,针对实践中亟需解决的审判难点和新问题,拓展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降低维权难度、完善法律制度、规范鉴定程序,重拳出击侵权假冒,构筑起对侵权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链条打击,提升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将我国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高度。
(三)改革审判机制,提升司法能力。先后设立4家专门知识产权法院和23家知识产权法庭,集中审理包括植物新品种案件在内专业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对植物新品种权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护。目前全国共有40家具有植物新品种案件管辖权的第一审法院。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于去年底成立,将紧密围绕“南繁硅谷”建设,打造国际化高水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2019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裁判标准有效统一,审判质效明显提升,二审实体案件平均审理周期降至120天左右;截至今年8月底法庭共受理植物新品种二审案件104件,审结78件;今年3月起,法庭设立专门的植物新品种合议庭,进一步加强对涉种业案件的集中审理和统筹指导。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技术调查、专家咨询等制度做法,在疑难复杂植物新品种案件审理中注重发挥育种专家作用,准确查明技术事实,提高案件审判质效。
(四)建立专家智库,深化高端咨询。为提高人民法院专业司法能力,准确把握种业发展需求,进一步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5月建立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家智库,重点就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和规则的制定以及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专业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意见,推动逐步形成稳定可靠的种业知识产权高端专家咨询工作机制。专家智库首批聘请了包括邓秀新等6名两院院士在内的10名专家,并召开专题座谈会,听取智库专家对司法解释和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建议。
(五)强化工作协同,构建大保护格局。最高人民法院注重与农业农村部开展交流合作,共同推进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推动形成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行政监管执法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今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签署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备忘录并联合举办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座谈会;7月6日,组织全国具有植物新品种案件管辖权的高、中级法院参加全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视频会议。通过司法与行政的紧密合作,努力构建高效有力的种业知识产权大保护体系,推动我国种业保护再上新台阶。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人民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以新的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实施为契机,以严厉制裁套牌侵权行为为重点,不断提升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促进种业高质量发展,服务和保障实现种业科技自立自强、种源自主可控。
(一)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指导各级法院正确把握和准确理解新司法解释拓展保护范围、提升保护力度、降低维权难度、促进育种创新的目标导向,切实把司法解释的精神和原则落到实处。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用好举证责任转移、举证妨碍、文书提出命令等制度,善用帮助侵权、惩罚性赔偿等重点条文,让侵权人无处遁形、无利可图。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针对套牌侵权行为重拳出击,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惩罚性赔偿。严厉震慑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用好用足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套牌侵权等严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二)进一步指导地方法院发挥好职能作用和特色优势。加强前沿问题研究,加大对下指导,统筹推动提高种质资源保护、利用和育种创新能力。指导各地法院结合本地种业知识产权工作特点,积极探索符合当地特色的保护模式。指导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和西安知识产权法庭积极发挥职能作用,为“南繁硅谷”和“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建设提供全方位司法保护和服务,打造国际化高水平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新高地。指导海南、四川、甘肃、黑龙江等国家级育制种基地、区域性良种繁育基地、育种公共服务平台和国家种子库所在地法院,积极研究解决当地司法保护中出现的新问题,推动提升种业创新基地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指导河南、江苏、山东、安徽、甘肃等种业较为发达、种业知识产权案件较多的地区,加强战略性布局和前瞻性思考,精心打造具备相应能力和规模的专业化审判团队,实施精细化审判,切实优化市场环境。指导各种业产业园所在地法院,有针对性地探索和创新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通过司法保护助力种业全产业链发展。
(三)进一步深化司法与行政在种业保护方面的合作。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与农业农村部合作备忘录精神,深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业务交流,加强信息沟通共享,加强工作举措协调,推进高质效合作。指导地方各级法院与当地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交流合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涉种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全链条协作机制,进一步推进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效衔接、优势互补,推动全面形成严格依法保护的强大合力。指导全国各级法院切实同步采取措施,为全面实施种业振兴行动提供有力支持。
(四)进一步营造加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环境。加强法治宣传,依托每年知识产权宣传周等主题活动,通过以案说法、新闻发布会、定期不定期集中发布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等形式,积极宣传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种业自主创新法治环境等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9月7日发布的10起典型案例为第一批,今后还会陆续发布第二批、第三批。
做好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事关大局,责任重大。人民法院将持续从落实国家战略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高度,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积极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切实保护种业知识产权,推动净化种业市场,为种业振兴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和引领作用,配合全国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专项整治行动的深入开展,推动种业振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集中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10个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案件所涉的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该批典型案例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切实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依法保障种业创新者获得经济利益。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精准度,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在侵害“郑58”玉米杂交品种纠纷案中,对于品种权人高达4952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充分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在侵害“宜香优2115”水稻品种纠纷案件中,对于套牌销售行为,在判决停止侵权的同时,判处侵权人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针对严重侵害品种权行为重拳出击,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惩罚性赔偿。在侵害“金粳818”水稻品种纠纷案中,对于侵权人利用微信群发布信息、组织交易的行为,认定构成销售侵权,揭开其所谓农民交易自留剩余种子的伪装,并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最终全额支持品种权人300万元的赔偿请求。
第二,依法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严惩涉种子犯罪行为。严惩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有力维护种业生产经营秩序,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在酒泉某豫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对未经品种登记进行加工、销售伪劣“豫椒王”辣椒种,给种植农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3万元。在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中,对假冒他人商标的伪劣玉米种子分装销售的行为,在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之间,根据“择一重罪处罚”原则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第三,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破解品种权侵权认定难问题。加大事实查明力度,充分利用日常经验和专业常识,适时适用举证责任转移制度,降低品种权人维权的证明难度。在侵害“淮麦33”小麦品种纠纷案件中,对于侵权人以销售商品粮为由提出的不侵权抗辩,根据销售时的意思表示、销售的价格、被诉侵权品种的出芽率等事实,准确认定被诉侵权种子是繁殖材料而非商品粮,判决停止侵权并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100万元。在侵害“SBS902”玉米杂交种纠纷案件中,根据案件相关事实和证据,对于一味否定侵权事实但不提供相应证据的当事人,认定存在非法委托制种的侵权行为,判令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明确合法与非法界限,既依法规制打着“农民”旗号的非法生产、繁殖行为,又合理维护农民自繁自用的正当权利。在侵害“南粳9108”水稻品种纠纷案件中,合理划定规模化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和农民自繁自用行为的界限,依法将前者认定构成侵害品种权行为。在侵害“丹霞红”梨品种纠纷案件中,对不能举证证明被诉侵权苗木具有合法来源,且存在进一步繁殖的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不适用权利用尽原则,防止以权利用尽为名损害品种权人合法权益。
第四,规范植物新品种申请行为,促进提高品种授权质量。在“哈育189”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件中,明确植物新品种特异性比对中已知品种的判定标准,有利于规范品种权申请行为和提高授权质量。
此次典型案例的发布,体现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传递了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人民法院将持续加强种业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工作,不断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格保护种业知识产权,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服务种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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