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三结合、三强化”有力推动生态环保综合行政执法
为全面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建设美丽保山提供坚实保障,保山市以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为目标,整合相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职能,统筹执法资源和执法力量,助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强化提升。
结合党政机构改革强机构。结合党政机构改革要求,成立市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统一行使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各县(市、区)进一步优化提升生态环境监察大队,作为市生态环境监察执法支队的派出机构,实行垂直管理,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
结合综合执法改革强职责。结合5个领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要求,在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的基础上组建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原国土、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污染破坏有关职能职责转至其中。各县(市、区)在生态环境监察大队的基础上组建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由市级统一执法、统一指挥,实行“局队合一”体制。
结合审计问题整改强队伍。结合省审计厅对保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开展任期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履行情况审计工作发现问题整改要求,按照“人随事走、人随责走”的原则,将10名50岁以下执法人员从原市国土、农业、水利、林业部门划入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确保了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有人干事、有人履职。同时,结合生态环境部门垂直管理实际,进一步建立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编外人员引进,着力解决市、县两级“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