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检察院与法制办出台执法监督协作配合意见
正义网南昌7月21日电(记者 欧阳晶)江西省检察院日前与江西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出台意见,就该省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协作配合,作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该意见,该省政府法制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监督为内部层级监督,是对本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下级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实行监督。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主要是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或不行使职权,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通过检察建议、公益诉讼等方式督促其履行法定职责,并依法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职务犯罪,促进依法行政。检察机关应坚持依法监督、事后监督、有限监督的原则,不得干预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
生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国有资产保护、产品质量与食品药品安全、劳动与社会保障、工程建设与安全生产等领域的行政违法行为,将成为该省检察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的监督重点。双方可联合制定行政执法监督年度工作计划,并通过信息资源共享、联合检查监督、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内、外部监督的有效衔接。在人员培训、法律政策咨询、复杂案件研究、重点问题研讨等方面相互支持帮助,共同提高监督能力。
该意见还对检察机关监督方式、工作流程、处理结果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可依法调阅有关执法案卷,调取相关证据,询问相关执法人员等,对方应予以配合。检察机关在监督中发现行政执法带有普遍性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以及其它由政府法制机构处理更为适宜的问题,应移送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处理。政府法制机构应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检察机关。针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可商请行政执法机关或政府法制机构予以监督纠正,也可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向行政执法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应同时抄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执法机关应在二个月内书面回复。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执法机关仍拒不纠正违法行为或不正确履职,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检察建议错误或明显不当的,可书面提请同级检察机关复查,也可通过上一级政府法制机构或行政执法机关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