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 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创新执法方式,积极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据介绍,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坚持执法为民、依法行政、鼓励创新、公开透明原则,对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严肃处理,提高违法成本;对轻微违法行为建立“容错”机制,引导行政相对人及时自我改正,主动消除、减轻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加强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以及小微企业、新创办企业的扶持,努力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我省在推行行政执法包容审慎监管中,将实行“减免责清单”制度,按照“谁执法、谁编制”原则,对现行执法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结合实际制定“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减免责清单”包括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从轻处罚事项清单、减轻处罚事项清单和免予行政强制事项清单。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制定并公布自由裁量权基准,规范行使自由裁量权,防止标准不统一、畸轻畸重等问题。坚持标准化执法与人性化服务相结合,将柔性执法贯穿行政执法活动全程,建立健全对行政相对人事前指导、风险提示、劝诫、约谈、回访等制度,教育引导在先、检查整改在后,坚持综合施策,防止“一刀切”执法,统筹管理与服务,防止严格管理而忽视柔性执法、柔性执法而疏于监管等问题发生,促进法律“权威力度”和执法“人性温度”的有效融合。坚守执法质量和安全底线,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和重点领域监管,对涉及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生态环境、金融安全、工程建设、耕地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应急管理、劳动保障等关系社会公共安全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违法行为,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督促整改到位,提高违法成本;对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失难以挽回,以及利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实施的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不适用包容审慎监管。健全完善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协作机制,对涉嫌犯罪的,按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同时,我省将通过大力推广“综合查一次”、审慎实施执行措施、认真落实信赖保护原则、健全完善执法评估纠错机制、推动行政执法信息共享、夯实行政执法工作基础等举措,努力提高人民群众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让人民群众在执法工作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记者 陈晓波 夏体雷